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、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。 (二)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,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;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。
(三)拟定全市农村卫生、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服务标准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(四)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,负责本地区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的紧急处置。
(五)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,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,监督卫生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卫生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执行,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。
(六)负责全市的食品卫生、公共卫生、化妆品卫生和传染病、地方病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。
(七)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和医学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;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。
(八)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制定全市中医发展规划,推进中医药的继承、创新与发展。
(九)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、市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)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。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